建发文〔2015〕23号
中共建始县委 建始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建始县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建始县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建始县委 建始县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23日
建始县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工作,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45号)和《中共建始县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建发文〔2014〕17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一票否决”是指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工作人员。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实施“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纪依法、严格考核、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 否决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集体违纪违规被立案查处的;
(二)主要负责人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
(三)有2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的;
(四)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导致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六)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在一年内给予该领导班子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七)县直二级单位及延伸乡镇派出机构有2个以上单位受到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其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实行“一票否决”;
(八)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六条 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一年内2次及以上给予该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三)履职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一年内2名以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该领导干部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
(五)因违法行为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
(六)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七条 其他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
(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一年内2次及以上给予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
(三)因违法行为已接受司法机关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八条 对领导班子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主要负责人存在违纪问题,当年案发、跨年处理的,只否决案发年度领导班子,不否决结案年度领导班子;
(二)跨区域、跨部门(单位)调动的主要负责人存在违纪问题并受到查处,违纪问题发生在原地方、部门(单位)的,不否决调入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
(三)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个人违纪受到查处,案发地方、部门(单位)及时发现、报告并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的,不否决该领导班子;
(四)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因负领导责任而被否决的,不否决该领导班子。
第九条 对领导班子成员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以下情形:
(一)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成员受到立案查处,案发时间不在该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并主动配合执纪执法机关调查处理的,不否决该领导干部;
(三)领导班子集体被否决,只否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直接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不否决。
第十条 实施“一票否决”应区别的其他情形:
被借用(抽调)、脱产学习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履职范围情形追究原单位或借用(抽调)单位领导责任。
第三章 否决程序
第十一条 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负责“一票否决”的具体工作,对领导班子集体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提出否决建议,提请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下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不当的,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权进行纠正。对符合条件应当否决而未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有权直接否决或责令下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进行否决。
第十三条 对被否决的领导班子集体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应以正式文件明确,并载明被否决的原因、否决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一票否决”决定,应按照有关程序分别抄送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被否决的领导班子集体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对否决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否决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在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工作人员评先评优、表彰奖励、提拔任用前,须征求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第十七条 被给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八条 被给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扣除当年度奖励性津贴补贴,一年内不作为提拔任用对象。
第十九条 被给予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工作人员须查找原因,认真整改,并向作出否决决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始县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试行)》(建廉领发〔2013〕1号)同时废止。
中共建始县委办公室 2015年10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