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始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办发〔2014〕23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建始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建始县委办公室
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
建始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建始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公务接待应当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理念,服从和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为全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服好务。
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议、务实节俭、严格标准、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接待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接待工作人员行为准则》,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做好接待工作。
第五条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公务接待活动。县接待办是全县公务接待工作的主要承办和业务指导单位,主要负责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以下简称为县“四大家”)的重要公务接待任务以及对乡镇和县直各单位接待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四大家”办公室、县直各单位和乡镇(以下简称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公务接待工作。各接待单位要不断创新接待模式,努力提高公务接待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建始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控制接待规模和接待标准。
第二章 接待范围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和人员数量。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禁止异地单位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实行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
第九条 县接待办接待范围:
1.中央和国家机关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陪同人员;
2.省、州“四大家”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领导及陪同人员;
3.省直部门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的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陪同人员;
4.县外以“四大家”名义来我县考察参观的领导及陪同人员;
5.应邀来我县考察或指导工作的专家、教授、知名人士及州级以上主流媒体的记者;
6.参加外事侨务活动的领导及外宾;
7.其他需要接待办接待的,报县分管接待工作的领导审批后落实。
由县接待办指导,各单位对口接待的范围:省(处级及以下)、州直部门及外县市部门来我县检查指导和考察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第三章 接待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在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填写《建始县公务接待审批单》(见附件1),连同派出单位公函(《出差审批单》视同公函)一并报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填报单位、承办单位及承办人、派出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等。
属县接待办接待范围的(以县“四大家”收到的传真、电话通知或公函为依据),分别由县“四大家”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填写《建始县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提出拟办意见,报县分管接待工作的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 接待参加外事侨务活动的领导及外宾,由县外事侨务办报县分管外事侨务工作和分管接待工作领导审核、审批后,按外事侨务活动的接待规定执行。
第四章 接待礼仪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工作人员在公务接待中应切实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周到、大方得体、节俭有效、注意仪表、讲究礼仪、举止端庄、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包括电子屏幕显示),不得铺设地毯、摆放花草,不得安排群众迎送,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四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在警车使用、交通管控、安全保卫等方面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五章 接待分工及标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遵循“对口接待、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公务接待,确需县“四大家”领导出席的,由各单位向分管县领导请示同意后,按要求落实。由县接待办承办的接待活动,需要县“四大家”领导出席的,应由县委办牵头,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根据需要协调安排。
第十七条 在公务接待活动中,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有关规定,在定点宾馆或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等房间用品。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
公务接待中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
部级领导中晚餐人均控制在70元以内(不含酒水),厅级领导中晚餐人均控制在60元以内(不含酒水),处级及以下领导中晚餐人均控制在50元以内(不含酒水)。酒水不超过200元/瓶。工作日中餐不得饮酒。
第十九条 县委办、县政府办根据建始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会议用餐标准制定全县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建始县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2),并由相关负责人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具备条件的应附公务卡刷卡回联单)、派出单位公函或传真、电话通知、《建始县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建始县公务接待清单》等。
第二十二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细则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七章 接待纪律
第二十五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支。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含机关食堂),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含机关食堂)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对已有的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三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上下级之间、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禁止接受影响执行公务的吃请。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严守党和国家秘密,严防在公务接待活动中丢失或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县委办、县政府办应当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全县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二)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三)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四)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含机关食堂)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含机关食堂)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对本单位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严格进行问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接待管理办法。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建始县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建办发〔2013〕18号)同时废止。 |